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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與條件ELIGIBILITY

看護移工|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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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資格一:實際年齡80歲以上;70至79歲罹患癌症二期或三期;不分年齡癌症四期以上。
資格二:開立巴氏量表(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滿80歲有嚴重依賴照顧需要;滿85歲有輕度依賴照顧需要)
資格三:長照服務滿6個月以上(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資格四:失智診斷證明書(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資格五:被照顧者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代碼項目說明等級
03平衡機能障礙重度
06能障礙重度
09植物人重度
10失智症輕度
11自閉症重度
16染色體異常重度
16先天代謝異常重度
16其他先天缺陷重度
12精神病重度
05肢體障礙(不限病症)重度
15罕見疾病(不限病症)重度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重度
0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13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重度

雇主與被照顧者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先生/妻子
2.直系血親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外)曾祖父母、(外)曾孫子女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4.一親等內之姻親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應備資料
1.雇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被照顧者符合上述資格之一文件。





適用國別介紹:



印尼
語言:印尼語,少許通英文
宗教:回教 印度教
優點: 忠實純樸、刻苦耐勞、服從性高
教育程度:普遍中下程度



菲律賓
語言:菲律賓語、普遍能通簡單英文

宗教:天主教
優點: 個性開朗、聰明好動、領悟力高
教育程度:普遍中上程度


越南
語言:越南語
宗教:佛教

優點: 個性溫和、相對聰明、學習力高、語言能力佳
教育程度:中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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