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_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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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條件:

(95.01.01起適用)

一.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殘障表單

二. 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 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四.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

家庭申請大標1_03

1.植物人。

2.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家庭申請大標_06

1.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本人為申請人,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6.雇主與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家庭文件2_06

1.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正本(巴氏量表)。
4.申請人印章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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