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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籍看護工者,應具以下資格:

1.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為直系血親或配偶;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一等親之姻親或祖父母與孫子女之二等親。

2.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3.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目前外籍看護工被看護人申請資格條件共五類(A、B、F、G、H),擇其一類辦理申請即可。

A類:須由「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

巴氏量表評估

(1)未滿80歲者,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全日照顧需要者,巴氏量表(請參考文章附圖)評分30分以下者,若為35分以上者,申請則須由醫療團隊加註原因。

(2)年滿80歲以上,經指定醫院評估有嚴重依賴照護需求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3) 年滿85歲以上,巴氏量表評估為輕度依賴照護。(需有診斷書與傳遞單)

診斷書從評估日期起算60天內有效,若超過60天未提出申請者,需再重新開立。

B類:持重度以上(含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

其所指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所示: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F類:

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

G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且為腦麻、脊損或截肢等病症。

H類: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求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被照護者有下列情形者,得以增加一名看護工:

1.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2.經專業醫療診斷巴士量表為0分,且於六個月內無法改善者。

※持重度以上特定項目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備齊文件向被看護人現居地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申請。

※雇主聘用外籍看護,只要被看護者滿足勞動部所規定:年滿80歲;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3類對象,雇主初次自醫院取得巴氏量表診斷書後,不必每3年再回到醫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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